典型案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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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hurou 2025-03-22 百科 11 次瀏覽 0個評論

鄭某某是微博用戶“舌尖上的試吃團”的認證主體,享有該賬號內(nèi)發(fā)布的全部文章及圖片的著作權。百度公司為百家號平臺經(jīng)營主體,百家號“山東人民廣播電視臺咨訊”未經(jīng)鄭某某許可全文轉載了其享有著作權的一篇文章。鄭某某向百度公司寄送《律師函》,要求百度公司刪除侵權文章,但沒有提交完整的權屬證明文件等信息,后在百度公司的要求下補充提交,百度公司經(jīng)核實后刪除了侵權文章和圖片。鄭某某認為百度公司的刪除超出了合理期限,故訴請判令其賠償經(jīng)濟損失30000元。

裁判結果

廣州互聯(lián)網(wǎng)法院認為,鄭某某向百度公司寄送的《律師函》,僅以文字形式聲明其對案涉文章及圖片享有著作權,并沒有提交任何權屬證據(jù)材料作為附件,因此該通知不應視為一個合格、有效的通知。百度公司在收到鄭某某補充提交的初步證明文件后的第7天刪除了侵權文章,在收到相關投訴后的研判和處理周期內(nèi),未超出合理期限。法院判決駁回鄭某某的全部訴訟請求。案件一審生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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典型意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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